卫生部就《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具体实施细节问题做出回答
配料需按加入的质量或重量递减排列
今年4月20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留给食品企业的准备时间只有两个多月了。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就企业关心的59个具体实施细节问题做出回答。
针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卫生部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对于“生产日期”的定义,卫生部表示,“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括“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针对“大包装里还有独立小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的问题,卫生部表示,有3种标示方式可选择: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于食品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顺序问题,卫生部要求,食品企业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针对“是否要在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这一问题,卫生部答复称,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上应包括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对此,卫生部做出细化要求,联系方式应当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卫生部还表示,4月20日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