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质监局发布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质量状况公告时,在全国率先采用“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以下简称“发现率”)的表述,而不再以“监督抽查合格率”公布结果,并对皮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电池(不含手机电池)“发现率”高于50%的广州、东莞、顺德三地地方政府发出了产品质量警示。此举意味着今后我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通过“发现率”更加注重查找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和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隐患,加强质量风险预警;倒逼监督抽查有效性的提升,从而降低发生质量事故的风险。
实施监督抽查,是国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过去该项制度是根据概率论原理,以随机抽取的样品质量来代表样品同批次产品的质量,其中合格的样品数(或批次数)与全部抽查的样品数(或批次数)的比例就是现行公布的“监督抽查合格率”。由于企业规模存在差异,不同企业同一批次的产品基数相差甚远,特别是整体质量状况相对稳定的大中型企业同一批次产品基数远远多于整体质量状况容易波动的小型企业。例如:某地有酱油生产企业100家,其中10家大型企业生产的酱油占总量的90%,监督抽查批次全部合格。如果90家中小企业生产的酱油全部不合格,那么该地区的酱油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为10%,但实际上该地区酱油产品合格率应为90%。因此,社会普遍将监督抽查合格率的高低误读为被监督抽查产品整体的质量状况。
为此,省质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在总结公布监督抽查合格率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破除思维惯性,突出针对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对监督抽查结果更加科学的“发现率”表述。采用该表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主动性。监督抽查最核心的作用就是查找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隐患,提高企业质量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现率”越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就越大。因此,质监部门及地方政府可以解除以往“监督抽查合格率等同产品整体质量状况”的思想包袱,从而更加主动、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
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在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时,质监部门在继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基础上,将会更加突出对质量安全风险大的产业、产品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产业、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一方面,将加大对工商等其他部门在流通等其他领域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抽查力度,从而有利于形成部门联动;另一方面,将对“发现率”低且质量稳定的产品适当降低监督抽查频次,从而有利于实施分类监管。当“发现率”超过50%时,将会向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发出质量警示,推动当地加强对问题产品的整治,从而有效防范区域性产品质量风险。
三是有利于提高监督抽查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我省工业产品量大面广,监督抽查任务较重。有限的监督抽查专项经费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产品实施监督抽查。由于采用“发现率”,提高了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主动性和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使有限的监督抽查经费可以集中于查找问题产品和发现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隐患,真正把有限的监督抽查经费用在重点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产品上,用在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隐患上。
目前,广州、东莞、顺德地方政府已着手对省质监局发出了质量警示的皮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电池(不含手机电池)产品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