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汽车产品使用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还要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答: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汽车产品?
答: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对此,条例从以下3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志、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问: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答: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样规定,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据《中国政府网》)
严格召回促中国车市成熟
□ 本报评论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格为国家法规。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落地实施,中国汽车市场将会在更严格的法律规范中逐渐走向成熟。
《条例》是在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更有针对性,也更具法律约束力。其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加大了对隐瞒、拒绝召回厂商的处罚力度。有人计算称,《条例》的罚款额度晋升至“千万元级”。这对于任何一个汽车企业而言都是极具威慑力的。《条例》一旦亮剑,所有汽车企业恐怕都不敢再存侥幸之心,召回频次、批次及召回总量一定会大幅增加,而曾经的那些召回困难户,也将不得不在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代价之间权衡,从而选择向法律威严低头。更重要的是,《条例》会迫使企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进而在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等各个环节更为谨慎,以求完善产品质量。
对于消费者而言,《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他们在今后的汽车维权时又多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以往消费者面临的举证难、投诉难、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等难题,会随着《条例》的实施而逐步得到解决。有人认为,此次《条例》的实施或可成为汽车三包出台的重要依据和阶梯。若如此,有两大法规保障,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方面的权益保障将无虞矣。
当生产者有法可依,消费者有法可循,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逐渐成为国内汽车行业的一种常态时,中国汽车市场就真正成熟了。当然,这种市场的成熟还要依赖于包括《条例》在内的召回法律体系本身的成熟。《条例》实施后,还要健全针对汽车召回的监管和配套系统,以求确保其能够获得稳定而高效的执行。《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