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首负责任,两试点20896台电梯签订授权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电梯“使用权者”必须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承担“首负责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广东省质监局与广东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在广州、东莞两个试点全面推行。目前,广州、东莞两地已签订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的电梯达20896台。广东省质监局还通过更换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和检验标志,强化“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宣传使之深入人心。
二、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电梯维保体系,两试点新办证电梯由制造企业维保比例达69.88%。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改革启动以来,东莞新办证电梯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代理商进行维保的比例达69.88%,比改革前提高了61个百分点。
三、3000万专项实施电梯监督检验,隐患整改完成率97.3%。广东省财政专门划拨3000万元专项监督检验资金支持省质监局对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抽查。目前,已抽查电梯12064台,严重事故隐患发现率为16.6%,隐患整改完成率为97.3%,较好地消除了电梯质量安全隐患。此外,广东省质监局起草了《广东省电梯定期检验机构认可规则(试行)》(草案),正组织全省质监系统论证,即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努力推动形成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的格局。
四、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最高赔付每梯300万。目前广州、东莞两地已投保的在用电梯已达到76071台,约占两市在用电梯总量的57%,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了每年每梯100元保费可最高赔付每梯100万元和60元最高可赔付每人100万元、每梯300万元的费率,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