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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入出境特殊物品须及时报批

更新时间:2014/3/20 8:40:20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自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于2013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以来,苏州地区已连续发现多批以清洗液、实验室诊断试剂名义出入境的特殊物品案例。

    【事件回放】

    2014年1月,江苏苏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人员在苏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连续查获多批以清洗液、实验室诊断试剂名义从国外进口的入境特殊物品,主要成分分别为碱性磷酸酶、Beta 2 GP-1 IgG和FITC标记的IgG和胆固醇氧化酶;2月,在某公司进口产品中发现一批以标准液和检查液名义入境的产品中含有来自疫区的牛白蛋白制品,该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未联系检验检疫人员检疫而擅自使用;同月,又在某公司出口的产品中连续发现两批以清洗液名义拟出境的特殊物品,主要成分为蛋白酶,均未按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当场决定封存该物品。

    【处置过程】

    根据总局相关特殊物品管理办法和处理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申报未办理相关入境审批手续的,检疫人员当场封存特殊物品和违禁品,第一时间约谈企业管理层,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进一步加强对特殊物品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做好特殊物品检验、上报、审批等手续。同时,对某公司擅自使用禁止入境的牛蛋白制品事件,决定当场封存该物品并立即联系动植检处、法综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友情提醒】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3006200000(血型试剂)、3006300000(X光检查照影剂、诊断试剂)、3822001000(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3822009000(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等4个涉及特殊物品的HS编码增列入《目录》,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监管。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相关企业在报检前及时到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确保顺利通关。 (肖润珠)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