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欧盟发布了关于温室氟化气体(F-Gas)的规管条例——条例(EU)No 517/2014。新条例将替代原条例(EC)No 842/2006,旨在2030年前将温室氟化气体的水平降低到如今的三分之一。该条例旨在2015年1月1日生效实施,涉及温室氟化气体的欧盟境内生产商、进口商等都将受到该条例的影响。
为了控制境内温室氟化气体总量,缓解欧盟环境压力,针对温室氟化气体,欧盟从2015年开始实施配额制。所有温室氟化气体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都需要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向欧盟进行登记。欧盟将根据登记情况在2014年底进行配额分配。
欧盟要求预先充注设备的进口商(例如制冷设备,空调及热泵设备)自2017年1月1日起所确保使用的温室氟化气体纳入配额系统之内并备有充分的证明文件以及符合性的声明,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自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独立审计确认前一年度前述证明文件的准确性。设备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当在设备投放市场后保存证明文件和符合性声明至少5年的时间。
对于某些包含温室氟化气体的产品,欧盟委员会列出了一个时间表,规定了每个产品相应的禁止进入日期,该日期之后,这些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例如,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GWP)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冻箱禁止进入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并对禁止期前投放欧盟市场的这些产品提出了标签义务。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欧盟该项新法案的发布,加速节能环保产品结构升级,尤其注重国外节能环保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运用;提升各类新型绿色制冷剂替代技术的研发水平,努力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助推产品核心竞争力提档升级。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