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江门某公司未取得许可擅自安装
特种设备案
经调查,该未取得特种设备的安装许可,上述储气罐和压力管道是该公司自购材料、自己设计图纸、自己负责管理并请工人擅自于2010年3月安装的。
江门某公司未取得许可擅自安装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江门市质监局责令该单位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对该单位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门市某五金厂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
生产的简易电梯和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安
装起重机案
根据统一部署,
经后续调查,该单位负责人说上述一台简易电梯是由中山市某公司焊接组装的;两台起重机也是由中山市某公司安装的。提供了相关资质证照资料,未能提供制造安装合同和发票。后经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调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说该单位并没有为江门市某五金厂制造安装过上述特种设备,江门市某五金厂提供的资料是因管理上的漏洞不小心流通出来的。
江门市某五金厂存在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简易电梯和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起重机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第二款,江门市质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简易电梯(现场拆除);并对该单位处以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