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
防止国外一些品牌钻空子
针对一些外国品牌利用中国法律,尤其是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某些行业的国家标准低于发达国家标准的“空子”,对在华销售产品采取“双重标准”,损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南存辉建议,我国应当修改《产品质量法》,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南存辉对于《产品质量法》的修改,提出了3点建议。他建议,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中,增加“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实施强制性召回制度”。
另外,他建议,在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下,增加一款“(六)进口商品若采用质量标准与出口国产品标准不一致的,应以显著字体标明该产品所适用的标准”。
南存辉还建议,在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后,增加“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南存辉看来,“双重标准”对消费者是一种误导。如“日本明治奶粉”事件,明治乳品公司在本土销售日文原装奶粉,采用日本国家标准;供给中国市场的“珍爱系列”,各项标准均采用中国国标。另外,同一品牌的售后服务标准也因地区而异。
“洋品牌采用本地化标准,使我国消费者难以获得与品牌知名度相匹配的质量与品质。”南存辉说,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很多维权案例很难胜诉,即使胜诉,拿到的赔偿也微乎其微,无法对这些洋品牌产生震慑力。《中国质量报》